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达标校及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
Time 2021年12月20日 10时43分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达标校及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

琼教语〔2017〕11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语委,三沙市政府办公室,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高校,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中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和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夯实学校在语言文字工作中的基础作用,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达标校及示范校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创建范围

全省各级各类学校。

二、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文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原则,遵循国家及省有关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的总体要求,按照语言文字工作的内在规律,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创建工作。

三、工作目标

(一)通过开展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达标校及示范校创建活动,推进各级各类学校深入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完善语言文字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在学校内涵建设和育人目标中明确语言文字工作要求,打造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的示范标杆,培养学生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自觉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和自觉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的意识。

(二)全面完成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

2017年12月,各市县完成评估验收的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达标校数量至少要达到学校总量的10%。

有条件的市县,应在2020年前完成所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暂不具备条件的市县,辖区内个别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2020年前完成困难的,要由学校提出延期申请、市县语委办审核同意并报省语委办备案后,可适当推迟达标时限,所有学校最迟应在2025年前完成达标建设工作,2020年前应完成一半以上。

省属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工作计划如下:2017年底完成对省属中学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达标校评估验收,2018年底完成对省属中职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达标校评估验收,2019-2020年完成省属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达标校评估验收。请各学校认真做好创建工作,做好接受评估验收准备。

(三)在达标建设基础上创建一批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

在开展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的基础上,各级各类学校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进一步对照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不断提高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各项指标水平,要求用3-5年时间,建设一批市县级示范校、省级示范校、国家级示范校。

创建示范校的基本要求:示范校应当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认真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新时期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成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模范,对当地学校和各行业的语言文字规范化起到良好的带动和辐射作用。

各市县在2020年前市县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数量要达到本市县学校总数的5%以上,且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要达到4所以上(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各有1所以上),同时,积极争取创建一所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

省属各类学校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的基础上,积极创建一批省级和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

通过示范校创建活动,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规范标准在教育系统广为知晓,各级各类学校形成与教育教学融为一体的语言文字工作机制,广大师生员工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普遍增强,学生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普遍提高。

四、评估标准

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达标校和示范校创建分为三类,分别为幼儿园类、中小学(含中职)类、高等学校类。评估认定分别依据《海南省幼儿园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附件1)、《海南省中小学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附件2)、《海南省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附件3),满分为100分,评估分数达到70分以上为合格。评估分数达到80分以上可以申报市县级规范化示范校认定,评估分数达到90分以上可申报省级规范化示范校认定。

五、组织领导

各市县教育局、语委负责组织实施所属幼儿园类、中小学类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达标校和示范校创建活动。参加创建活动的学校根据评估标准自查、自评,详细填写带有具体依据的自评表,写出自评报告,按规定向所属市县教育局、语委申请评估和认定。市县(区)教育局、语委在接受学校的申报后,组织专家进行考察评估和认定。

省教育厅、省语委负责组织评估验收各高校和省属中职学校、省属中学的语言文字工作达标校创建评估认定。

省级示范校评估工作由省教育厅、省语委负责组织实施。

六、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创建工作程序

分自查自评和评估认定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评

1.动员部署。认真学习、掌握国家和我省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有关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评估的文件精神,制定实施方案,把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和人员,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2.对照检查,改进工作。宣传发动,对照评估标准,找出差距,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3.自我检查评估。各学校组织有关人员对创建工作进行全面自查评估。

4.提出评估认定申请。学校确认基本达到合格标准、具备接受上级评估条件后,向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提出评估验收申请,并附自查自评报告。

(二)市县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评估认定

1.根据受评学校的申请和自查自评报告,对照评估标准,认定该学校基本达到接受评估的要求后,研究确定评估工作安排,并通知受评学校。

2.组织评估组进行实地检查评估。

3.评估组提出检查评估认定意见。

4.市县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公布评估认定结果。

七、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程序

(一)示范校的产生

1.示范校分为市县级、省级和国家级三类。上一级示范校分均从下一级示范校中产生。

2.示范校应具有代表性,既有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师范院校,也应有普通高等学校;既有全日制学校,也应有成人教育学校及其他教育单位,应当特别注重加强农村地区的示范校创建工作。

(二)各市县在开展达标校建设中,对工作基础好且自评分数达到80分以上的创建学校,帮助其进一步整改存在的问题,提高工作水平,指导创建市县级、省级示范校,树立为本地区工作标杆示范,从而发挥带动作用。市县教育局、语委对认定的市县级示范校进行通报表彰。市县教育局、语委要推荐评估分数达到90分以上的学校参加申报省级示范校认定。

(三)各高校和省厅直属学校根据达标校评估结果达到90分以上,可以直接向省教育厅、省语委申报省级示范校的评估。

(四)省级示范校评估认定。

省教育厅、省语委组织实施对申报省级示范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发文通报认定结果。

(五)国家级示范校评估认定。

省教育厅、省语委将从评估认定为省级示范校的单位中择优推荐参加教育部、国家语委的评估认定。

八、评估操作办法

(一)评估组的组成

根据分级管理原则,评估组由相应的省及市县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组织,评估组成员由有关行政领导、语言文字专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语言文字工作干部等组成。

(二)评估组主要工作

1.听取受评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创建情况介绍;

2.查阅评估指标体系规定的应准备的文件、资料;

3.与受评学校人员座谈并做问卷调查;

4.按照评估标准规定的指标要素,在规定的抽样范围内进行实地检查;

5.汇总评分,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析总结,提出认定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6.将评估工作情况向语委汇报。

九、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对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创建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和人员配备,保障工作经费。将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列入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内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达标校及示范校创建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管理监督职能作用,加强对评估工作的规划和指导,做好组织协调,推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顺利开展。

(三)突出重点,把握政策,依法推进。语言文字工作要把握好政策界限,着眼于“初步普及”和“基本规范”的目标,以宣传教育为主,加强引导。

(四)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提高师生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是开展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达标校及示范校创建工作的根本目的。评估工作重点是考察、评价学校语言文字常规管理工作和语言文字应用的基本状况,要立足于日常工作,重视形成性评估,着眼于工作的发展。通过评估,切实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适应需要的工作机制,提高管理水平。注重工作实效,力戒做表面文章、突击迎检,搞形式主义、走过场,保证评估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五)总结经验,巩固提高。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通过创建评估达到基本要求,只是取得阶段性成果。各地要注意总结经验,巩固工作成果。要根据学校的发展及时改进工作措施,全面提高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水平和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水平。

附件:1.海南省幼儿园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

      2.海南省中小学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

      3.海南省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2017年4月14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